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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策法规
关于设计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落实《北京市促进设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0〕29号),更好地打造首都设计之都,加快设计产业发展,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相关要求,现对设计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设计类技术合同可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设计类技术开发是指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而开展的设计活动。
 
1.设计标的有新的特殊功能要求,单纯依靠常规技术手段无法实现的。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新的功能需求、新的技术方案、新的技术架构设计等内容,并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属的约定。
 
2.在设计中有新的设计理念,至少具备新的方案设计、新的技术集成、新的技术手段、新材料应用等内容之一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设计类技术合同可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1.转让标的是在设计活动中产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技术成果。
 
2. 转让标的应该至少含有技术方案设计、技术集成、技术方法等内容之一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设计类技术合同可认定为技术咨询合同:
 
1.含特定技术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方案论证、评估与选择、可行性分析等内容的合同。
 
2.就有特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前期工作,包括咨询、论证、规划、评估、分析等订立的合同。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设计类技术合同可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1.建设工程中,就装备设施、工艺、产品材料、生产线和成套设备的设计等订立的合同。
 
2.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中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订立的合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