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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策法规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分设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每年一等奖为30项左右,二等奖为60项左右。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和评价指标实行记名投票,提出奖励项目的初审结果。”

 五、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奖励项目有异议的进行复审,并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复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的重点,对初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并记名投票表决,提出项目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第二十六条中的“社会力量”改为“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发布, 2007年3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7号令修改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发布 根据2007年3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7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0年8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2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重点奖励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和科技发展重点领域中取得的技术成果、采取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研究开发并在本市实施应用的技术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形成国家或者国际标准的技术成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