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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策法规
关于北京市对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认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及昌平、丰台园区,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央在京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科委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国科发政字[1997] 326号文件“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和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已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的规定,北京市科委作为北京地区的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管理部门,现将有关认定办法规定如下:
    一、 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原则:
    1. 高新技术成果应体现技术密集和智力密集的特征,具有创新性、高渗透性和辐射性;能够推动传统产品更新换代或有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开拓新型产业;有条件进入国际市场或替代进口产品。
    2. 高新技术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应超过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 高新技术成果应能够应形成规模生产或产业,并能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高新技术成果在实施、生产的过程中,必须具备行业要求的必备资料。
    二、 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范围:
    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在北京地区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出资入股,且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高于百分之三十五的科技成果。
    2. 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3. 以技术成果为出资者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三、 高新技术成果认定的程序:
    1. 完成高新技术成果的评价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首先需要完成由合法的评估机构该项成果进行的评估作价,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还需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评估结果的确认。
    2. 提交高新技术成果认定申请已完成评估和高新技术 成果,需填写《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认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1) 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状况,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2) 出资人对访项成果享有权力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成果获奖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或鉴定证书。
    (3) 技术入股意向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
    (4) 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5)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文件及 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申请书一式四份,报北京市科委。
    3. 审核及认定
     北京市科委在接到申请并材料齐全后5-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给《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书》(简称《认定书》),各项目持有单位凭《认定书》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