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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策法规
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

 

【颁布部门】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颁布时间】 : 2007年4月19日


【实施时间】 : 2007年5月19日


【法规类别】 : 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进一步推进经济、教育、科技体制改革,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促进企业成为创新主体,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 产学研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北京是全国科技资源最集中的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的数量及科研实力居全国首位,在科技成果及知识积累、人才储备、实验手段、信息来源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但科研与市场的结合还不够紧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北京市的企业虽然具备一定的资金基础、产业化实力和市场运作能力,但企业的研发能力还有待提高,借用外部创新资源的能力尚需加强。
   
    2.产学研合作是充分发挥北京科技资源优势、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必由之路,是实施首都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核心内容,是发挥北京科技资源对全国的高端、高效、高辐射作用的有效途径。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变观念,深化体制改革,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二、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3.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以需求为导向,以科技体制改革为主线,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高校、科研院所为基础,转变观念,着眼于科技发展与社会经济建设的协调与统一。一方面促进企业利用全社会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另一方面促进高校、科研院所遵循市场价值取向,实现有序发展。通过鼓励企业牵头的产学研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促进北京创新型城市建设。
   
    4.鼓励产学研合作的目标是:积极拓宽产学研的合作渠道,努力探索产学研合作新模式,到“十一五”末期,初步建立起创新资源有序流动、运行机制较为完善、合作内容较为丰富、合作形式较为规范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良好合作的局面,使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成为北京市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主要途径。

   
    三、支持产学研合作的政策和实施方式
   
    (一)科技政策
   
    5.设立市级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对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进行投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一定的比例和风险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与创业投资机构共担风险,政府投资基金部分所获投资收益的部分比例,可以让利给联合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
   
    6.鼓励企业引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建立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对此类研发机构,经市科委认定为“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经市工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认定为“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可优先获得自主创新专项等资金资助,并优先推荐参加“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7.市级政府采购向产学研联合创新产品和服务倾斜。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并认定自主创新产品、市财政局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策时,对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企业牵头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所获得的产品和服务,给予优先考虑。
   
    8.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产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认定登记,所获得的收入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按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科技计划
   
    9.实施“科技工作主题计划”,调整政府科技管理模式和科技计划体系的重心,大力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市级科技计划重点支持企业牵头,联合院所和高校共同承担竞争前技术与共性关键技术创新。市科技计划每年安排不少于50%的科技项目经费用于支持企业牵头开展产学研联合创新,并鼓励企业通过招标、委托研发等形式,将承担的计划任务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创新。
   
    10.加大对企业牵头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支持力度。市科委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对企业牵头的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可优先安排。
   
    11.对市属及中央在京转制科研院所与企业进行合作,实现招商引资3000万元以上,并且能够在京实现产业化的科研项目,市科委“科技资源招商”专项给予重点支持。
   
    12.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对引进的技术或知识产权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市科委“企业创新应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试点”专项重点支持企业引进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技术或知识产权,并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
   
    13.鼓励企业参与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和市科委“基础研究”专项资金以不低于20%的比例重点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在农业、环境与资源、能源、人口与健康等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等领域开展前瞻性、先导性和探索性的前沿技术研究。
   
    14.对于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承担的科研项目,在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评奖过程中给予重点倾斜。对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或国家科技成果奖的此类项目,由市科委“北京市科技奖企业创新”专项优先予以支持,用于产学研的继续合作。
   
    (三)创新环境
   
    15.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科技条件平台。在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中,引入社会机制。市科委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科技条件平台,使之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服务。
   
    16.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可享受北京市关于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17.鼓励北京市大学科技园加强与企业在科研开发、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合作,把利用大学科技资源,为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深层次服务作为认定和考核市级和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重要指标之一,并在市科委、市教委、市工促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市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中予以重点支持。
   
    18.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技术转移中心。市教委、市工促局支持在京高校与企业联合,共同建立电子信息、车辆、新材料、化工与环保、城市交通、先进制造、新医药等领域的技术转移中心,支持中科院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北京),为企业进行科研开发提供技术服务和智力支持。
   
    19.积极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加强对创新人才的培养。依托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的建设项目、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加大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力度,为企业培养定向人才。
   
    20.建立和完善表彰制度,对在北京市产学研联合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推荐参加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首都劳动奖章”和“首都劳动奖状”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四、促进产学研合作的保障措施
   
    21.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切实保护产学研合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侵权和纠纷案件,为产学研合作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22.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使各部门之间形成顺畅的工作网络和有效的配合机制。开展与产学研合作相关的理论研究与政策分析,发挥各专业管理部门的职能,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提供更大的支持和有效的服务。
   
    23.加强工作体系建设,建立一整套科学、规范的产学研支持项目管理体系。研究制定科学的产学研合作评价标准,使得产学研合作的评价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逐步完善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立项、项目监理、经费使用的审查、过程监督、验收评审等制度,并严格予以执行。
   
    24.深入调研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案例,分析总结经验,加强对成功案例的宣传,树立典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产学研合作的认识,形成强大的舆论导向,引导更多的企业学习和仿效,带动全市企业更加合理有效地进行产学研合作,提升整体的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水平。

   
    五、附则
   
    25.根据发展的新要求,凡属本意见中需要补充完善的部分,今后将陆续补充修订。同时,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科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26.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北京市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