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火字[2013] 301 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健全我国技术转移机制,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总体规划要求, 结合“科技服务体系火炬创新工程”的实施和地方技术转移工作开展情况,我中心拟开展第五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支持方向 第五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申报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点在国家“211工程大学”、应用型研究院所、国家高新区,特别是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区域内进行布局,支持重点如下: 1.集研发设计、中试孵化、成果转化、科技投融资等各种功能于一体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各类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 2.围绕节能环保、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产业提供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围绕企业需求开展高端、个性化服务的知识产权经营机构; 3.承担大学、研究单位科技成果,特别是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 4.具有区域科技资源统筹功能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具有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联盟组织和网络组织; 5.国际技术转移机构或基地。 二、推荐单位及推荐限额 1.教育部和中科院科技主管机构或部门,各推荐不超过10家;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其中,2012年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前5名的地区,包括北京、上海、江苏、广东、陕西,各推荐不超过5家;其他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推荐不超过3家; 3.各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不超过2家。 4.除以上限额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区域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可在每个试点区域内选择推荐1家。包括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大连、宁波、深圳。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书(附件1) 2.附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要高层管理团队、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4)列表简述近两年机构的主要合作伙伴和客户的领域、名称、数量、合作内容; (5)公司章程、技术转移及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客户管理制度、员工激励制度等; (6)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有审计报告,请提供); (7)技术转移及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8)能反映申报单位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近年来获得荣誉、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的组织管理工作。 2.本次申报工作采用网络申报方式。各地组织管理部门和申报机构均需登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系统(http://210.76.97.145/sfjg),进行网上申报、审核和提交。 3.各组织管理部门需对本辖区内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初审,按推荐限额确定申报机构后,凭我中心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系统,在用户管理中添加申报机构名称,设置申报机构用户名和密码,并告知申报机构。 4.申报机构登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申报材料,并于2013年12月25日前提交至各组织管理部门。 5.各组织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于2014年1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我中心。逾期管理系统将自动关闭。 6.我中心确认提交成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带水纹的纸质材料。各申报单位需在系统中将带水纹的纸质材料打印,按照申报书、附件顺序,用A4纸统一胶印装订成册。 7.各组织管理部门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限额,于2014年1月25日前将本辖区内各申报单位的纸质材料一份和推荐汇总表(附件2)寄送我中心。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组织管理部门公章。 五、联系方式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技术市场管理处 联系人:于 磊 陈 彦 电 话:010-88656337 88656333 传 真:010-88656334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甲18号315室 邮 编:100045 电子邮箱:jissc2@ctp.gov.cn 附件:1.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
2.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汇总表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2013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