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担保机构: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文件通知,现将2014年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免征营业税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并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七)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八)接受我委监管,按要求向我委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在报送三年减免税执行情况报告后,可继续申请减免税。
二、免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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