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在京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以下简称“13号令”)和《关于2013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49号,以下简称“449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企业注册登记地在北京市的招标代理机构申请2013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初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京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资格升级以及资格证书2013年到期需要延续的,应当分别具备13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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