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8〕110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本市将启动2012年第2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时间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要求
(一)企业注册地、经营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满足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基本条件;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
(二)企业具备相应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人员,并具有完善的财务、物资、质量、统计、安全、节能等生产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资源综合利用原始台帐、统计报表规范,具有相应的计量、质量检测手段。
(三)综合利用原材料来源稳定,能够保证企业在一个认定周期(二年)的生产需要,产品质量满足相应标准要求;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取得的收入与非资源综合利用取得的收入分开核算,能够独立计算盈亏。
(四)企业实现节能减排年度工作目标,产品能耗限额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标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健全;生产经营过程符合环保要求,无各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或已完成整改;各类废弃物排放达到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无重大污染、质量以及安全事故。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企业申报材料
(一)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说明。主要包括:企业基本状况;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综合利用产品原材料的来源、数量及利用情况;符合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范围说明等。
(二)《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附件1)、《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年报表》(附件2)。
(三)企业2011年财务年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技术简要说明。
(五)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期内所有认定产品的原材料配比表。每种产品配比注明产品名称、检测单位名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编号和报告日期。
(六)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的购销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体现原材料的源头。
(七)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加盖骑缝章。
三、具体时间安排
(一)9月10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9月12日前,区县发展改革委(行业管理部门)完成初审。
(二)9月17日前,通过初审的企业将申报材料、书面的现场核查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进销存报表、对帐单复印件、日生产记录(2010年12月至2012年8月)报送至北京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三)11月9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协会及专业监测站完成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申报材料及现场核查等工作。
(四)11月12日,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大厅集中办理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工作,并适时召开相关部门组成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联席评审会。
(五)11月底前,在市发展改革委的网站上对联席评审会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六)12月底前,确认通过2012年本市第2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名单,并对通过企业颁发证书。
四、其他要求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认真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协会要严格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并出具审查报告。
(三)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各专业监测站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报告,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核查结论等情况,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四)市节能监察大队将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等情况,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并按照相关办法进行处罚。
(五)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附件: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
北京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年报表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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