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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概览
工业产权

简介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

 

  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的所有权的统称。有些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还将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最常见的是以专利为依据的专利权)的权利包括在内。此权利不仅适用于工业本身,也适用于商业、农业、矿业、采掘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品,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花卉和面粉等。它是一种“独占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和时间性,即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于一定期限内在该国境内有效。如要在别国境内得到承认和保护,必须通过该国的法律程序才能实现。为了巩固工业产权的权利和维护独占权的利益,国家可用商标法来规定工业产品及其他任何商品的登记。 

 

主要类型

商标专用权:

 

    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专用权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
 

    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国家商标总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其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专利权:

    专利权(Patent Right),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特征

    工业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1.专有性
 

    工业产权是国家赋予专利权人和商标专用权人,在有效期内对其专利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第三人皆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
 

2.时间性
 

    所谓工业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工业产权的时间限制,即工业产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这也就是工业产权的有效期。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工业产权的专有权即告终止,权利人即丧失其专有权,这些智力成果即成为社会财富。
 

3.地域性
 

    所谓工业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工业产权的地域限制,即一个国家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工业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即不具有域外效力。如想获得该国的保护,必须依照该国的法律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或根据共同签定的国际条约取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