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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法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发布

7月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简称《工作指引》),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确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并明晰了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方法。

今年4月14日,科技部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并发布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的认定办法突出了自主创新,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加强了政策协调,完善了管理体系,明确了认定标准,规范了操作程序,实现了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成立认定管理机构

为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科技部等三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制定了《工作指引》。根据《工作指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简称“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明确认定程序

根据《工作指引》,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是:首先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提交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工作指引》还对选取中介机构和专家的条件以及他们的职责、纪律等作了详细规定;同时,确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并明晰了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方法。此外,《工作指引》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概念有详细的解释,并对其有具体评价方法。

原认定企业在有效期内有效

据介绍,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