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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专利局
发布文号:专利局令[第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 高卢麟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第六条 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二)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六)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七)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

 (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三)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四)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五)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第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五)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七)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 中国专利局在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一)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二)是否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

 (三)是否按要求补正;

 (四)其它有必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中国专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中国专利局设立《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簿》,供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专利权人就有关专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须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

    第十四条 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专利权被无效、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中国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