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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概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发布部门: 机械电子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应当是《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软件。《条例》发布以前发表的、并未进入公有领域的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可在本办法实施以后的一年内办理。

    第三条 《条例》及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发表:将软件公之于众的行为,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复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
  (二)修改本: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
  (三)合成软件: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排而组成的体现了合成者创造性劳动的新软件。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或其继承者、受让者。
  申请者可直接或通过邮寄办理登记。

    第五条 软件著作权人或软件著作权人之一为外国人的软件登记,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缔结的双边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处理。若有关规定不要求履行手续,可不办理登记,但自愿申请登记,则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经国务院授权,机械电子工业部(以下简称机电部)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机电部委托中国软件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软件登记中心)具体承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

    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时,可以由各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各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时,各著权人都有权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登记时应当列出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第十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应当提交的主要证明文件为:
  (一)个人申请登记时,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法人单位证明。
  (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所指的软件,如有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协议,申请登记时,提交该书面协议。
  (三)利用他人的软件产生的修改本、合成软件,若应当经原软件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的,申请登记时,提交原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书或授权书。
  (四)权利继承者、受让者申请登记时,提交权利继承、受让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是指能够体现软件为独立开发的、人可读的、含有软件的识别部分的材料,包括程序的鉴别材料和文档的鉴别材料两部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 十一条所指程序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组成。若整个程序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清单。
  但在下述情况下可申请作例外交存:
  (一)程序中含有申请者的营业秘密;
  (二)程序中含有申请者不愿披露的其它机密。
  申请作例外交存时,申请者应当在申请书中阐明理由。经软件登记中心审定后,认为申请理由成立,允许作如下之一的交存:
  (1)源程序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能超过交存源程序的30%。
  (2)源程序的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目标程序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 十一条所指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至少为一种软件文档。所提交的每种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该文档的前、中、后各连续的20页组成。若文档不到60页时,应当提交整个文档。
  文档中涉及机密的部分,申请者可根据本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作类似的例外交存。

    第十四条 在登记申请批准后,申请者为了以后取证的方便,可申请交存全部或主要部分的源程序清单。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表,阐明交存源程序的数量及要求保存的年限。
  软件登记中心应当将交存的源程序清单加以封存,未经申请者的同意或法庭的决定任何人都不能启封。

    第十五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应当复制在国际标准A4型297mmX 210mm(长X宽)纸上提交。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六条 在软件权利发生转移时,下述当事人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
  (一)《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指的权利继承者;
  (二)《条例》第二十七条所指的权利受让者;
  (三)《条例》第二十八条所指的权利的许可人或转让方。

    第十七条 申请软件权利转移备案时,申请者应当提交软件权利转移备案申请表、有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第十八条 申请备案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分别为:
  (一)权利继承备案时,提交有关继承方面的证明文件及原登记证书。
  (二)权利转让备案时,提交依法签订的转让的合同书及原登记证书。向外国人转让的,需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
  (三)权利许可备案时,提交依法签订的许可合同书、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原登记证书影印件。

    第十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续展登记时,申请者应当于该软件保护期的最后一年之内提出书面申请,交回原登记证书。申请文件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