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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法规
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 后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参照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9〕218 号)和 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情况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补助项目 是指根据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符合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成果转化”)申报条件,具有成果转化立项资格的项目,采取先立项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
第三条 后补助项目资金管理遵循严格规范、公开公平、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 后补助项目支持条件:
(一)符合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条件、在山东省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是经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具有较好的自筹资金能力和项目实施条件;
(三)项目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产业化前景,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五条 后补助项目 主要从电子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新药创制、节能减排、新能源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形成自主创新产品的成果转化项目中筛选确定。
第六条 后补助项目的支持方式是先立项,项目实施经费由企业自主解决,待项目 验收通过后, 对项目执行期内用于项目研发的 资金给予一定的无偿补助。
第七条 后补助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10个。
第八条 后补助项目资金从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后补助项目立项按照申请年度成果转化项目审批程序执行,并依据成果转化项目的要求签订《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项目合同》,明确项目考核的目标和任务。
第十条 后补助项目纳入成果转化项目监督与管理 , 并按照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要求,及时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对于项目监管不严、项目执行不力、完不成合同指标的项目,将取消其后补助资格。
第十一条 后补助项目执行期为1至3 年,自立项批文下达之日算起。 项目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验收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检查。
第十二条 后补助项目验收时,出具的经费审计报告应特别说明项目执行期内 企业用于项目研发经费投入情况和项目经费的主要来源。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后补助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经费来源情况、研发资金投入情况、产生的效益和影响以及项目验收审计报告和验收结果,确定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类别。三个类别的数量原则上按照2:2:1 的比例确定。
第十四条 后补助项目按照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类别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参照立项当年成果转化项目规模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研究确定,平均支持力度不低于200万元。
第十五条 后补助项目补助经费,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的下一年度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批文中下达, 重点用于补偿执行期内符合《山东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鲁财教〔2007〕48 号)所规定的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 、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等,也可以用于本项目后续产品的研究开发。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后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管理, 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做到专款专用。主管部门要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的, 将根据《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理处罚条例》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