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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法规
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省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摇篮,是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实验室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促进开展创新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的总体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和发布实验室建设项目指南;

3.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4.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达标实验室的验收认证,组织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总结交流;

5.安排确定有关经费;

6.推荐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省直部门(单位)或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实验室发展规划,组织本部门开展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实验室达标认证项目的申报工作;

2.负责实验室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3.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在资金匹配、人才培养与引进、职称评聘、科研项目下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 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负责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工作,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

2.检查、监督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考评工作;

3.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遴选并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学术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实验室的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实验室的编制和人员安排;

5.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组建与立项条件

第七条 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及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河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实验室建设。

第九条 实验室可依托高水平的科研机构、大学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或机构进行建设,也可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承建。

实验室承建单位不受隶属关系的限制。实验室只要设在河南,参与河南经济建设,都可以申报。

第十条 申请建设实验室应符合我省优先发展的学科和技术领域,体现河南优势和特色,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我省经济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优先支持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