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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法规
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以下简称《纲要》),保证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对重大专项的科学、规范、高效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的主要任务是:围绕省委省政府实现我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的目标,以转型综改试验区的建设为契机,围绕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工程建设,通过大规模、多领域结合的重大科技活动做先导,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在我省重点行业取得系列化的技术突破,并迅速在全省推广,进而为我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起到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

第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的设立,主要依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定、决议和《山西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相关要求,兼顾我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急需,同时体现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从山西实际出发,突出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同时兼顾前沿技术的研究开发。

(二)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原则,鼓励多学科、跨单位联合协作攻关。

(三)坚持“有限目标、重点突破、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急需先上”,统筹安排各领域的项目,注重项目的集成度、关联度。

第四条 重大专项根据《规划》的要求,按照“政府出题与定向申请相结合,精心组织,逐项启动”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重大专项采取行政决策与专家评价相结合、综合协调、分工负责、指导监理的管理方法。

(一)目标明确,重点突出;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三)权责明晰,管理规范;

(四)定期评估,注重成效;

(五)培养人才,提升能力。

第六条 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很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能够对全省经济发展起到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且现有基础条件较好,三至五年内经过努力可以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

第七条 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和专家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成果共有、效益共享的机制。

第八条 重大专项资金的筹措坚持多元化,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并引导和鼓励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投入。

第九条 重大专项一般分专项和项目两个层次,部分专项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子专项。

第十条 重大专项采取有限目标、滚动支持、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涉及的科技研发经费,按照《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根据全省产业发展的不同需求,采取政府出题与按照重点行业领域发布指南,相关单位定向申请的方式进行组织。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的管理采取省科技厅、项目组织部门、专项责任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是重大专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重大专项的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研究;


(二)组织重大专项方案的设计,组织制定、发布重大专项项目指南;


(三)制定重大专项管理规定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