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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法规
安徽省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化、网络化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体系,规范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1]17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中心是指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密切产学研用结合、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较强服务能力、鲜明服务特色、显著服务业绩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骨干力量。

第三条 示范中心通过在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等之间架起桥梁,发挥其科技服务业核心载体的作用,集聚和运用创新要素,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研发设计、试验检测、知识产权、新技术推广、科技创新创业、科技金融、“三农”服务等专业化服务。

第四条 示范中心建设坚持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鼓励多种模式的探索和实践,积极发展专业生产力中心。

第五条 省科技厅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及所在地区的示范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示范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已列入省科技厅发布的上年度生产力促进中心目录;

(二)独立运行1年以上,服务业绩显著;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应的服务条件和设施;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和科学的运行机制;

(五)通过ISO9001或者其他质量体系认证以及年度监督审核;

(六)从业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占50%以上;

(七)根据《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科高〔2011〕47号),上年度绩效评价为良好以上。

第三章 认定管理与程序

第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示范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示范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标准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查;

(二)市科技行政部门按照认定条件,综合评价,择优推荐,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组织评审确认,公布示范中心名单。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示范中心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已认定的示范中心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

(二)年度绩效评价未达到良好以上的。

(三)在申报和年度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的,

(四)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一条 被取消示范中心资格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示范中心。

第四章 支撑条件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有关法规、政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将加强对示范中心的业务指导,并将示范中心能力建设纳入省级科技计划。

第十四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为示范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经费支持,并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业务联盟的作用,加强资源整合和行业自律。

第十六条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示范中心,符合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标准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