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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知识
国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的经验与启示
    美、日、法是世界三大科技强国,其有关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可以为我国提供有益的借鉴。

1.美国

    美国是法律体系相对完善的国家,注重一切依法办事。对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的设立在法律上也进行了规范。如:1980年的《史蒂文森一威德勒技术创新法》规定:预算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实验室要设立专门的办公室从事研究成果的技术转移;各联邦机构至少将研究预算的0.5%用于支持下属实验室研究与技术应用。使投资额巨大的实验室在一开始就明确自己的技术转移任务。1986年对《史蒂文森一威德勒技术创新法》进行补充,规定每个联邦实验室都要建立专门办公室负责技术转移,并将技术转移作为考核实验室雇员业绩的指标。

    不仅如此,美国还通过立法建立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该中心成立于1989年,是美国技术转移及技术成果产业化领域的先驱者,属于国家级非盈利性技术服务机构。为了使技术的供应与需求联网以促进经济的发展,美国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提供了一整套的项目与服务,帮助美国商业界利用已成熟的技术、设备,通过与一流的联邦实验室研究人员的合作,来实现国内的技术转移。其主要的服务内容有技术转移“入门服务”、“商业黄金”网络信息服务、专业培训服务和发行技术转移出版物服务。

    此外,美国还成立了其他形式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如: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合体(FLC),大学——产业合作研究中心等。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高校所成立的技术转移办公室。斯坦福大学是美国高校中最早设立该办公室的成功实践者。1970年斯坦福大学成立了技术转移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Transfer,简称OTT),专门负责管理斯坦福大学的发明专利和技术许可。凡是斯坦福大学的技术和发明,对外授权和转让必须通过OTT进行。斯坦福大学的OTT经过30多年的发展,累计许可收入达10亿美元,其中8.94亿美元留给了斯坦福大学和发明人。随后,其他高校效仿斯坦福大学也成立了OTT,并取得了不菲的收益,对发明者起了极大的激励作用。OTT逐渐成为美国大学主要技术转移和“以技术换教育研发资金”的手段。

2.日本

    日本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典型的是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JST)与大学设立的技术许可组织(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简称TLO)。

    JST是由日本政府成立的独立行政法人单位。其主要任务是促进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化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建设包括促进科学技术信息流通在内的科学技术振兴所必需的基础环境。它的业务内容包括5个方面:有助于创造新技术的研究;新技术的产业化开发;促进科学技术信息的流通;研究交流与支援;增进对科学技术的了解。对于一些应用非常困难的新技术,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会委托企业实施研究开发并将之普及。

    为了拓宽技术转移的途径,日本还积极推进在大学设立的技术许可组织(TLO)进行技术转移。TLO是将大学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以许可的方式转移给企业使用,并收取专利许可费用的科技中介机构。它能为大学的研究成果申请专利,并把这些专利技术转移到社会。获得专利技术的社会企业创造新的商业价值,再把部分利益返回到大学作为研究资金进一步用到研究活动中去。其功能类似于美国的技术转移办公室(OTT)。TLO作为日本工业和大学之间的媒介,在产学研联合中起到重要作用。日本大学TLO的主要业务包括:发掘研究成果,并进行评价、组合;专利代理;信息互馈服务;成果或专利的转让;为企业组织研究开发。

3.法国

    在法国,政府对技术转移中介的促进和推广主要通过法国科技部技术转移署(ANVAR)进行。ANVAR是法国科技部和工业部共管的一个国有工商机构,是法国科技中介市场的组织者,由政府资助成立于1967年,目的是促进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问的联系与沟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ANVAR的业务称作“创新”工程。它充分掌握国际和国内的技术创新情况,了解各种技术转让机构、咨询机构和金融资助机构的运作,可在五个方面向企业或研究机构提供资助:在欧洲范围寻找技术合作伙伴;技术转让;技术转}上服务;搜集技术信息;为技术创新目的招聘年轻的研究人员。

    与此同时,法国还设立了其他形式的中介组织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例如法国于1992年成立了专门从事技术转让和许可证贸易的“科技创新与转让有限公司”(FIST),主要业务是在法国及欧洲范围内从事技术转移和许可证贸易,其工作内容包括选择项目、寻找转让对象和签订开发合同或许可证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法国对技术转移中介人员有严格的评审要求。如法国技术转移经理人资格的申请要求是:博士毕业、在相关行业工作两年、当过两年以上的企业老总、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的资格认证。

4.启示

    从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的设立上看,三国技术转移的中介机构主要分为公共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和民间技术转移中介机构两种类型。公共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支持的机构组织,如美国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JST)以及法国的法国科技部技术转移总署(ANVAR),主要负责从科技、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和长远目标出发,对国家整体的技术转移相关活动进行宏观调控。民间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是指由大学等研究机构或其他私人投资建设的技术中介组织。各种性质、功能不同的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形成多操作主体、多服务层次的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体系,可以为不同的对象提供各种技术中介服务。

    从技术转移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来看,美国和日本的中介机构多是依托大学建立的,因此技术转移中介人员多是专业的技术人员。三个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大都具有理、工、商、法律等专业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专长,有博士学位者相当多,而且大都曾有在企业工作的经历。

    从技术转移中介机构的地位上看,美日法不仅在法律上明确了中介机构应有的权利和资金来源,还直接通过增加对中介机构的财政预算来支持其发展。


                                          -----摘自《促进我国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发展的途径研究》作者:和金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