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组织对专项项目的督促、检查; 5.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的建议; 6.定期报告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 7.负责本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8.提出对专项项目的验收申请等。 (二)对于相关单位按照专项征集项目“指南”自主申请的专项,专项责任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协助省科技厅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各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力、物力和工作时间等条件给予支持; 2.协助省科技厅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要求报送有关报表和材料; 3. 定期报告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 4. 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任务调整的建议等; 5. 协助省科技厅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切实落实各项目自筹经费。 第十九条 专项实行责任牵头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首席专家协助专项责任牵头单位对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进行总体负责。 专项首席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对于政府出题的专项: 1.负责专项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把握总体进度; 2.负责研究并提出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3.负责专项各项目间的协调; 4.参与对专项各项目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5.向专项责任牵头单位提出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的建议等。 (二)对于相关单位按照专项征集项目“指南”自主申请的专项: 1.协助专项责任牵头单位审核各项目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把握总体进度; 2. 协助专项责任牵头单位审核各项目提出的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建议; 3.负责专项各项目间的协调; 4.参与对专项各项目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5.向专项责任牵头单位提出任务调整的建议等。 第二十条 首席专家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