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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法规
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2)


(四)组织重大专项方案论证、项目评审,编制年度计划;


(五)组织重大专项经费概算及年度预算方案审核,审定批准专项责任书和项目计划任务书,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并下达年度项目的经费;


(六)组织对各重大专项的监督、检查、验收及后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七)按照相关规定管理项目形成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省科技厅分别委托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科技局及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作为项目组织部门;委托具有一定研发能力及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作为专项责任牵头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部门、本系统项目的征集,接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编制项目相关的建议报告;


(二)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对于适合单独完成的项目,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对于适合以专项形式执行的项目,协助专项责任牵头单位提出本部门所承担项目的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专项责任牵头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于政府出题的专项,专项责任牵头单位是专项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1.协助省科技厅具体负责专项实施的日常工作;


2.负责组织制订专项的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3.负责落实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

4.组织对专项项目的督促、检查;

5.根据需要提出调整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的建议;

6.定期报告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

7.负责本专项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8.提出对专项项目的验收申请等。

(二)对于相关单位按照专项征集项目“指南”自主申请的专项,专项责任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协助省科技厅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各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力、物力和工作时间等条件给予支持;

2.协助省科技厅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相关要求报送有关报表和材料;

3. 定期报告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

4. 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任务调整的建议等;

5. 协助省科技厅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切实落实各项目自筹经费。

第十九条 专项实行责任牵头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首席专家协助专项责任牵头单位对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进行总体负责。

专项首席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对于政府出题的专项:

1.负责专项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把握总体进度;

2.负责研究并提出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3.负责专项各项目间的协调;

4.参与对专项各项目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5.向专项责任牵头单位提出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的建议等。

(二)对于相关单位按照专项征集项目“指南”自主申请的专项:

1.协助专项责任牵头单位审核各项目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把握总体进度;

2. 协助专项责任牵头单位审核各项目提出的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建议;

3.负责专项各项目间的协调;

4.参与对专项各项目的检查、评估和验收工作;

5.向专项责任牵头单位提出任务调整的建议等。

第二十条 首席专家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