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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法规
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3)

(一)任现职的副高职称及以上科研人员,一般不超过60岁;

(二)原则上有主持省级以上科研计划项目并顺利完成的经历;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

(六)能将主要精力用于专项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本省境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中央驻晋的科研院所。鼓励企业与科研条件和科研能力较强的省内外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共同承担。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承担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落实自筹经费,并负责本项目的经费管理,为项目按计划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二)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计划任务书内容,按项目进度要求完成规定任务;

(三)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

(四)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重大事项和经费使用情况;

(五)积极配合科技厅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理、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与各参与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七)负责本项目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成员的组成可以跨省市、跨单位、跨部门,按项目技术需求进行人员组合,原则上应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技术人员共同组成,并可根据项目需要设立子项目小组。

第二十四条 在省科技厅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重大专项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及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论证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论证结果的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具有良好的资信和科学道德、职业道德,认真严谨,秉公办事,客观公正,热心科技事业,敢于承担责任;

2.从事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专业技术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熟悉国内外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4.年龄原则上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评审组专家的组成,要充分考虑到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注重一线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并遵循回避原则。评审组的专家人数、专业特长应科学合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一)与被咨询项目有利益关系的;

(二)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的;

(三)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

(四)与项目承担单位或被咨询对象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关系的。

第二十七条 重大专项实行信用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凡有弄虚作假、虚夸、伪造等行为,一经查实,项目承担单位、首席专家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立 项

第二十八条 根据重大专项项目设立的相关要求,省科技厅组织省内相关专家研究确定专项扶持的具体领域和重点内容,适时向全社会发布“专项指南”或“招标公告”。

第二十九条 重大专项项目的设立,以保障总体目标的实现为前提,根据各专项的具体情况,采取定向委托、择优委托、招标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