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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法规
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5)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厅在每年年中、年末分别对正在研究项目的实施、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论作为项目后续经费拨付,项目调整或撤销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及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停拨后续经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活动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专项责任牵头单位、专项首席专家或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实,撤消项目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全社会通报,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重大专项,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项目的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的资格。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重大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满后六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四十四条 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出题的专项项目,验收资料报送专项责任牵头单位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四十五条 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省科技厅视实际情况予以批复。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且不做任何情况说明的,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仍不申请验收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任务完成量不到80%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四)研究过程及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四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整改完善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与重大专项相关活动。

第四十九条 重大专项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参照国家和我省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承担重大专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相关单位有向省内其他单位有偿或无偿许可实施的义务。

第五十条 加强重大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重大项目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取得、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项目的档案材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十二条 重大专项组织过程中涉及的保密技术或形成的涉密成果,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重大专项保密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度。各重大专项要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确保重大专项保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